落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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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上海落户政策(居转户 留学生 应届生 人才引进)中介机构

[ 时间:2024-02-22 阅读:266次 ]


上海,一个被称为魔都的地方,在这里东西文化互相交融,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贸易港口,也是全国重要的科技中心、贸易中心、金融和信息中心,这里的就业机会多、

种类多,所以吸引了各式各样的人才汇集。


那么,随着人才的流入,上海出台了各式各样的引进人才政策,希望人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公共资源、可以真正融入到上海这座大家庭,今天,郭老师跟大家详细聊一聊上海的引进人才政策。


上海目前常见的落户方式有以下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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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基本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隐形条件:


满足7年和中级职称要求后,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达到1.3倍社保基数,并依法纳税。


激励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

,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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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隐形条件:


社保缴费基数:涉及到人才引进,社保缴费基数要高于单位平均水平。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

1.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2.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3.在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的基础上,


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4.在沪“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5.其他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当年评分标准满72分即可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基本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落户要求: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基本条件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符合基本条件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激励政策:


加大世界名校留学人员引进力度。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


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注意事项:


1.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生落户受理范围;


2.合同有效期2年以上,申报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剩余3个月以上;


投靠类户口迁移

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

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创新、创业、投资人才落户上海

以下五类高端人才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

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①、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②、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③、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④、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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